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54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802。
法定代表人:郝迎福,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1603.74元并支付利息(以81603.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58元,减半收取3979元,由被告**承担780元,由原告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99元。
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