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欧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4664号
原告:山东欧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泰山家园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玄志强,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欧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24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94.24元由原告山东欧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