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24民初230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琦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琦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琦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