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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平阴县三建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平阴县三建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1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平阴县三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高祥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的***与平阴县三建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阴县三建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7259.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未执行7259.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广荣
审判员董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