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全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01号

原告: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开发区卓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BK5777。

法定代表人:秦正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全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东文化路街北汇银未来城4-10办公楼**(恒润钢构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CQTAY68。

法定代表人:葛庆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志,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志,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全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志、贾兴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复费用814946.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4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用1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7日原告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山东全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星公司)作为乙方签定了《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是东恒公司1号车间及洗皮车间轻钢结构工程(含门窗),工程期限为60天(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如遇不可抗拒自然条件顺延(如刮风、下雨、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阶段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视为影响施工,但乙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确保工期顺延期间工程场地的安全保护及原材料合理存放:合同第四条乙方承担的责任中约定:在本合同固定的范围内,乙方负责本合同全面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图纸及甲方技术员要求下料,否则,造成废料的,乙方应按照原材料价格赔偿甲方,乙方因此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按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3%o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主动配合甲方进行各阶段工程质量的检验、验收,在甲方技术人员发现问题时,乙方应重新施工;双方明确甲方现场代表为贾希汉,乙方现场代表为贾兴志。在价款及结算条款中约定工程不含税总价格为240万元。工程质量验收条款中约定甲方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验收,应达到合格的安装标准,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乙方负责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并约定任何一方在执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应按照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此后,全星公司进行施工,东恒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支付工程款72万元、2017年8月8日支付40万元、2017年8月14日支付30万元、2017年10月21日支付10万元、2017年11月26日支付10万元。但全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施工,多次延误工期。2017年11月16日乙方代表贾兴志向东恒公司出具“工程自11月23日除门口下其它工程全部完工,如未按时完工,造成后果由全星公司负责”的承诺书。2017年12月25日,东恒公司因施工质量问题向全星公司送达处罚通知书,贾兴志予以签字。2018年5月2日山东省东阿县公证处作出的(2018)鲁东阿证经字第230号公证书及工作记录能够证明全星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已施工部分也没有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此后全星公司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审理中,东恒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解除与全星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东恒公司对全星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予以鉴定,并对工程存在的施工质量出具修复方案,向贵院申请鉴定。贵院经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泡皮车间地脚螺栓螺栓露丝长度不满足设计及GB50205-2001规定:2.泡皮车间4-5轴、9-10轴未设置柱间支撑,支撑与柱间未焊接,连接方式不满足设计要求:柱间支撑规格满足设计要求;屋面水平支撑规格满足设计中25的要求;杆件搭接焊接情况不满足JG18-2012的规定;3.泡皮车间内部构件发现2XC轴柱、7XA-C轴梁底、刚架节点螺栓、屋面拉条、屋面水平支撑、柱间支撑存在表面锈蚀现象:该工程屋面彩钢板表面存在较普遍的锈蚀现象:4、刚性系杆节点连接形式不满足设计要求,吊车车档未设置:5、泡皮车间外墙螺钉间距设置不均匀,部分螺钉缺失,不满足设计和GB15856.5-2002的要求;6.1#生产车间未设置柱间支撑设置;屋面水平支撑杆件三段焊接连接,搭接焊接情况不满足JG18-2012的规定:7.1#生产车间13轴钢架梁、刚架节点螺栓、屋面拉条存在锈蚀现象;屋面彩钢板表面存在较普遍的锈蚀现象;8.1#生产车间外墙螺钉间距设置不均匀,部分螺钉缺失,不满足设计和GB15856.5-2002的要求。”全星公司与东恒公司对此鉴定结论均无异议。贵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鲁1524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山东全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继续履行;二、驳回原告山东全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该判决均未上诉。此后被告全星公司未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和施工,而是于2019年10月9日向贵院另行起诉东恒公司[案号:(2019)鲁1524民初3096号],请求判令东恒公司支付工程款88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在贵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3日东恒公司向贵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涉案的1号生产车间、洗皮车间的工程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贵院依法委托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东阿县××房施工合同纠纷中涉案的1号生产车间、洗皮车间的工程存在的施工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报告》(瀚景[2020]工程鉴字第001号),鉴定结论为:1号车间、洗皮车间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为814946.9元,东恒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万元。被告全星公司要求鉴定机构对001号报告进行补充说明,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东阿县××房施工合同纠纷中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鉴定中的补充鉴定意见》(简称修复费用补充鉴定意见):瀚景[2020]工程鉴字第001号意见书无需补充更改。

综上所述,被告全星公司多次延误工期,涉案工程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被告全星公司未进行修复,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全星公司应当向原告东恒公司支付修复费用814946.9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万元(总价款240万元×10%)。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在(2019)鲁1524民初3096号判决中已进行了审理,属重复起诉;涉案工程原告已使用,其诉求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9日,本案被告山东全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本案涉及的工程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9)鲁1524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原告已进行使用,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的抗辩,同时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款、工程延期问题和质量问题等综合作出了评判,当事人对(2019)鲁1524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未审结,原告可以在二审结案后,再根据需要提起相应的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2元退还原告山东东阿东恒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