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执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102730676379X。
法定代表人:*宜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00423281-0。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15×××45账户的存款86853.30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37×××47账户的存款107611.75元扣划至本院。2017年3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已划拨到法院的款项,扣除执行费3335元,被执行人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191130.05元(包括本金和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请求,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仲裁委员会(2016)日仲字第63号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