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自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家平。
被执行人:焦自国。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自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日商终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
53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自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