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5496号
原告: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沿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02869E1-1。
法定代表人:***,德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日升,德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环路北侧(丹阳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0676379X。
法定代表人:**,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以,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原告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德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原告德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代全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