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622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被其他案件冻结,无法扣划。
3、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