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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自国与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1607号
原告:焦自国,居民。
被告: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外环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自国与被告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自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焦自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焦自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