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864727X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四九。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NBR86L,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徐庄村南/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关于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3054.4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