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33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丰台路辛店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1971708P。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83民初26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7980.00元,现无执行到位款项。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和房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丛林
审判员  郭峰山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