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丰台路辛店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1971708P。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鲁0783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人员下落进行了核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9685.00,现已执行到位1340.5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二、2020年7月28日、1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等,网上扣划被执行人1340.59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2020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四、依法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10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王来祥

审 判 员 崔广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桂阳

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