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257号
申请保全人:山***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化龙镇丰台路辛店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1971708P。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90年0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申请保全人山***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42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