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民初1143号
原告:云南浩天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水桥村委会上村仙宾岛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丰台路辛店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浩天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思云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21日,原告云南浩天沥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浩天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浩天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6元(原告云南浩天沥青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7168元,由原告云南浩天沥青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168***退还原告云南浩天沥青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