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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73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淮阴开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路东侧、淮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市思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丰台路辛店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淮安淮阴开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思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淮安淮阴开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淮安淮阴开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