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73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淮阴开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路东侧、淮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市思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丰台路辛店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淮安淮阴开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思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淮安淮阴开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北分公司、淮安淮阴开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