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国元与龙衣超、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6民初935号
原告:刘国元,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衣超,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栖霞市。
被告: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经三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D4ACQ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栖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电业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CO5KT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刘国元与被告龙衣超、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栖霞市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国元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刘国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牟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