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86民初70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经三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D4ACQ23。
法定代表人:孙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资1990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被告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栖霞市供电公司烟台栖霞35KV寨里站10KV郭岭线新建工程等工程,二○一八年被告安排原告从事在栖霞市郭家店等地方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栖霞市供电公司从事架设高压线等工作数日,除付部分工资外,至今尚欠原告工资199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拍付至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走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3月19日付**7000元;
二、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前付**12900元;
三、如果被告***任意一笔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按照欠款总额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淑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