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6民初93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衣超,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栖霞市。
被告: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D4ACQ23。
法定代表人:孙金龙,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栖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电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CO5KT1Q。
法定代表人:刘炳言,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衣超、山东熙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栖霞市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