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等与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6310号
原告: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大张镇东武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0757652784。
法定代表人:张和,经理。
原告:张和,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杜玉红,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新,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新北环万里国际汽配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6244506A。
法定代表人:许恒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闫振利,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与被告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闫振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负担。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于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