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

许克军、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02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许克军,男,1956年1月2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张家镇东武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许克军与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还许克军本金20000元及利息。因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许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登记记录。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对被执行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克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胡原锋
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