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911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张家镇东武庄村***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经理。
申请人:张和,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人:杜玉红,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付庄村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6244506A。
法定代表人:闫振利,经理。
被申请人:闫振利,男,1984年10月15日,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与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闫振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闫振利在莘县人民法院的债权案款500000元。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闫振利在莘县人民法院留存的应执案款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莘县亿奥实业有限公司、张和、杜玉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于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