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执异19号 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div>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莱州市***夏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莱州市***夏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莱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莱州市***夏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三教堂村**。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三教堂村**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石材有限公司、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石材有限公司、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前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13950000元、利息546142.50元、罚息1206.82元、复利292976.93元(截止到2019年9月18日),同时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并由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石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确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抵押的位于城区莱州北路广场公寓2号楼3**3层东户、权利证书编号为2003150367号的楼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2019)鲁0602民初10267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0602执21号。2021年7月13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为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生效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确认,并在《山东法制报》上公告告知了各债务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成为了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20)鲁0602执2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荣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