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6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