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省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6执异167号
申请人: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柞村镇普渡口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门路3号2单元603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夏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夏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夏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三教堂村83号。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三教堂村83号。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小珍珠村138号。
六被执行人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三教堂村83号。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三教堂村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省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2020)鲁06执恢6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贵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省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后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有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持有,并已通知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鲁0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0万元,逾期利息1680515.2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止),并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二、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莱房权证夏邱镇字第**3023号)和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莱州国用(08)第0189号]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对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20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202.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202.58元,由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新峰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莱州新石峰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山东新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鲁民终12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6执491号。2021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0)鲁06执491号之七执行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2)鲁06执异331号执行裁定,变更青岛农投大唐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鲁06执49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2023年10月7日,本院作出(2023)鲁06执异226号执行裁定,变更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鲁06执49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3)鲁06执恢68号。
另查明,2024年4月19日,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与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同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2024年4月22日,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与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24年4月25日,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案涉债权转让给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同日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被执行人对上述两次债权转让的情况及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大宏淇商贸有限公司与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且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债权。后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莱州盛春石材有限公司亦书面认可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债权。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莱州市京莱建材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鲁06执恢6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