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2947号
原告:山东阳谷同鑫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运河东路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北路7号博通伟业公司院内。
负责人:***,法人。
被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同鑫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同鑫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