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7510号
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燕山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金安新能源热力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围子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金安新能源热力运营有限公司、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