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2885号
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燕山北路7号博通伟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医北胡同泊庄资产管理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耿家恒,经理。
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