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12631号
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燕山北路7号博通伟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孝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府前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姜志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甫,郑家司法所所长。
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新能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人民政府(简称郑家镇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家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家镇政府偿还工程款398769.5元;2.以3987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郑家镇小屯社区提供配电设备、土建施工等工程服务,合同总价款为329.9806万元。付款方式: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35%,材料进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送电完工移交供电公司后付至100%。该设备及工程于2019年7月25日验收送电并移交给聊城供电公司。被告至今仍欠工程款398769.5元,经多次催要均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郑家镇政府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
原告新能公司为了支持其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和被告下属郑家镇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签订的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用以证明合同总价款为329.9806万元,经过审计最终合同价格为320.37015万元,付款方式为:送电完工移交供电公司后,付至100%。
2、工程竣工完工报告,用以证明原告安装施工的工程,于2019年7月25日经过验收,具备送电条件,同时郑家镇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盖章予以确认。
3、被告郑家镇政府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签署的“郑家镇人民政府龙岗社区配电资产移交协议”一份,用以证明2019年7月25日,被告郑家镇政府将龙岗社区配电资产整体移交给供电公司,被告应当付清原告的全部工程款。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398769.5元。
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98769.5元及利息(以3987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元,由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人民政府负担3515元,由原告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负担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苑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