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239号
申请人: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北路7号博通伟业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BY37G16。
法定代表人:刘孝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兴,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时代城市广场D2号楼1至2层40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MWQBR91。
法定代表人:周银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9748.12元(账户: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9748.12元(账户: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能电气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