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2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申请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8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做出的(2020)鲁1082执保17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高新区支行账户15×××90的存款17163元执**市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2020)鲁1082执保17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高新区支行账户15×××9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玉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