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2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申请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8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做出的(2020)鲁1082执保17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高新区支行账户15×××90的存款17163元执**市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2020)鲁1082执保177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高新区支行账户15×××9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玉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