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26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申请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市华通塑胶有限公司89164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14058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如数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108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1457元,由被执行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