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经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72075942J。
法定代表人:郝桂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80852739L。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871.64元及利息(以100871.6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77元和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以上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00871.64元及还清欠款和违约金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为限。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