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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民初281号
原告:烟台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福山区高新区明炬街15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6112656007816。
法定代表人:周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经三路36号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91370602772075942J。
法定代表人:郝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萌,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明,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烟台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9元,由烟台恒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基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