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2财保117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斌、程钰杰,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