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与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3098号之一
原告: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经三路3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祥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祥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3元减半收取计1852元、保全费1375元,由原告山东信凯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小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