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1022-X。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张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954406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付庙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8608-0。
法定代表人:巩向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前毕村。组织机构代码68480081-7。
法定代表人:巩长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成玉,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成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成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成玉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1500000.00元未履行,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股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股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