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1022-X。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张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954406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付庙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8608-0。
法定代表人:巩义向,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前毕村。组织机构代码68480081-7。
法定代表人:巩长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成玉,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成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5)淄执字第307号〕中,对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股股权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巩义向(公民身份号码)以82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股股权归买受人巩义向(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巩义向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巩义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