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执8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前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4800817P。
法定代表人:巩长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张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21200002006。
法定代表人:李茂成,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意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6686080B。
法定代表人:田绪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茂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桓台县。
被执行人:成玉,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茂成、成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2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18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60个月。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茂成名下房产、被执行人成玉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涉案标的巨大,本院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山东鹏程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交纳案款976600元、申请执行费182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删除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业已解除。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利益976600元,未实现的债权利益81032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杨慧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