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1051号
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意祥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运自动化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泽钢构有限公司、刘庆运、刘凤英、刘方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强
书记员  田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