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8052417J),住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106-2号1**4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92603816U),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凤凰园1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该公司员工。
解除查封申请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鲁1092执保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