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旺华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永旺华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828民初137号 原告:***,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永旺华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街道金南工业园科研一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16625041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永旺华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华龙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旺华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永旺华龙公司退还原告款项200000元及利息(2016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为109000元,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对上述退还原告的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下半年期间,被告称在金乡县城自己有人防裙楼工程项目可承接承包给原告做工,但需要交纳保证金,原告相信了被告,应被告要求便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20万元,后被告在金乡县根本没有落实实施项目工程,经过原告调查询问被告根本没有拿到过任何人防裙楼工程项目,随即原告要求被告将保证金退回,被告承诺退还20万元,经结算被告亲笔出具了欠条(承诺书)一份,注明了欠款保证金20万元的事实并约定被告公司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保证金贰拾万元整。如逾期,被告公司将从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给原告,被告***自愿作出承诺,对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部分催讨开支费用,但对于应当退还的2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没有支付,现如今按照欠条承诺书的内容约定被告拒不履行退还20万元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永旺华龙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陈述答辩人不认可,是原告的哥哥找人托关系来找到答辩人,想要活干,具备什么条件,答辩人一直给原告要公司施工的资质,原告资质答辩人至今没有见到,因为这是政府工程,答辩人的中标书都在这里。承诺书是因为原告带着一群社会青年,来威胁答辩人做了承诺书,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不写承诺书是不行的。从2016年签合同后,2017年答辩人陆续还给原告本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永旺华龙公司曾用名为山东金乡县华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设计公司)。2017年5月5日,华龙设计公司、***共同向***出具《欠款(承诺书)》,载明“我公司已于2016年8月4日收***工程保证金贰拾万元整,因工程不能开工,原2016年8月3日我公司与***签订的《人防裙楼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宣布作废,我公司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贰拾万元整。如逾期,我公司将从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给***,同时,***有权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及我个人起诉,并承担因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交通费(已来我公司八次,按往返来回一次计算为2500元,合计20000元)及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费。特此欠款承诺。加盖山东省金乡县华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2017年5月5日注明车费在5月30日之前结清总计220000元贰拾贰万元。担保人承诺:如果山东省金乡县华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退还给***,我***自愿承担上述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2017年5月5日”。后***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8月11日、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31日、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2月2日、2021年6月6日、2021年6月24日向***偿还50000元、5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6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2000元、2000元,合计105000元。 本院认为,***提交的《欠款(承诺书)》能够证实华龙设计公司欠***200000元建设工程保证金尚未退还,***辩称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欠款(承诺书)》中约定逾期付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诉求华龙设计公司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龙设计公司更名为永旺华龙公司,其债务依法由永旺华龙公司承继。***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向***偿还105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向***偿还的105000元首先应抵充《欠款(承诺书)》约定交通费20000元,剩余85000元抵充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永旺华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未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0元,由被告山东永旺华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