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535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乡县恒龙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永旺华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殷春景。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执保535号一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