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523执1664号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2000元。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茌平支行
账户名称: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账号:866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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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陈默联系电话:176××******
本院地址:茌平法院执行局B404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