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2民初2860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聊堂路铁西医院东临和泰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石振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果,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赔偿款480,000及利息(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经案外人韩飞飞介绍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施工及使用不符合工程要求的保温棉被,致使涉案工程出现大棚倒塌、更换保温棉被、薄膜等问题,焦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至孟州市法院要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调解原告垫付了工程赔偿款项,现依法向被告进行追偿,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依法予以支持。
***辩称,被告以原告名义与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不按要求施工及使用不符合工程要求的保温棉被,致使涉案工程出现大棚倒塌、更换保温棉被、薄膜等问题。工程完工后,涉案工程系经过多部门验收后进行交付,所以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原告所称在孟州市法院同焦庄村民委员会调解一事被告根本不知情,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19年6月18日***经案外人韩飞飞介绍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单位,***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温室大棚种植项目;工程内容为新建日光温室大棚17座;合同价款贰佰零捌万参仟元;合同工期90天,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作为实际施工人将涉案工程完工,工程建成后,2019年冬天有三座规格为60m*12m的日光温室大棚因质量问题倒塌,其他14座大棚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为修复和加固大棚,支付材料费、工资费用、重新购置棉被和薄膜等大量费用。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9月17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飞飞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飞飞1、对已经倒塌的三座大棚进行重建并承担费用费用合计6万元;2、对其他大棚进行加固并承担费用10.5万元,卷帘机5万元;3、赔偿村民的经济损失:其中三个大棚蔬菜各三万元计9万元,其中八个大棚各2万元计16万元,其中5个大棚蔬菜各4000元计2万元;4、棉被263803.8元,大棚膜35142元,此前所欠工钱35062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819078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孟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做出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3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民委员会各项损失共计480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赔偿要求;二、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付给原告180000元,于2021年2月12日前付给120000元,余款18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违约金;三、被告韩飞飞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四、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所有纠纷已经彻底解决完毕,各方就此事不再互相纠缠。诉讼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到期后,***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了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民委员会各项损失共计48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给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造成损失,由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垫付赔偿款480000元,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0883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代理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完全,造成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的,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赔偿垫付款48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赔偿垫付款480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士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叶传林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2民初2860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聊堂路铁西医院东临和泰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石振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果,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赔偿款480,000及利息(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经案外人韩飞飞介绍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不按要求施工及使用不符合工程要求的保温棉被,致使涉案工程出现大棚倒塌、更换保温棉被、薄膜等问题,焦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至孟州市法院要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调解原告垫付了工程赔偿款项,现依法向被告进行追偿,特根据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依法予以支持。
***辩称,被告以原告名义与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不按要求施工及使用不符合工程要求的保温棉被,致使涉案工程出现大棚倒塌、更换保温棉被、薄膜等问题。工程完工后,涉案工程系经过多部门验收后进行交付,所以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原告所称在孟州市法院同焦庄村民委员会调解一事被告根本不知情,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2019年6月18日***经案外人韩飞飞介绍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单位,***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由***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温室大棚种植项目;工程内容为新建日光温室大棚17座;合同价款贰佰零捌万参仟元;合同工期90天,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作为实际施工人将涉案工程完工,工程建成后,2019年冬天有三座规格为60m*12m的日光温室大棚因质量问题倒塌,其他14座大棚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为修复和加固大棚,支付材料费、工资费用、重新购置棉被和薄膜等大量费用。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9月17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飞飞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飞飞1、对已经倒塌的三座大棚进行重建并承担费用费用合计6万元;2、对其他大棚进行加固并承担费用10.5万元,卷帘机5万元;3、赔偿村民的经济损失:其中三个大棚蔬菜各三万元计9万元,其中八个大棚各2万元计16万元,其中5个大棚蔬菜各4000元计2万元;4、棉被263803.8元,大棚膜35142元,此前所欠工钱35062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819078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孟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做出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883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民委员会各项损失共计480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赔偿要求;二、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付给原告180000元,于2021年2月12日前付给120000元,余款18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违约金;三、被告韩飞飞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四、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所有纠纷已经彻底解决完毕,各方就此事不再互相纠缠。诉讼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调解书到期后,***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了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民委员会各项损失共计48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的过错,给孟州市槐树乡焦庄村村民委员会造成损失,由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垫付赔偿款480000元,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0883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代理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完全,造成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的,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赔偿垫付款48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赔偿垫付款480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士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叶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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