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民终3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铁西医院东临和泰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石振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林,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铮,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152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悦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152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于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工程签订《钢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主体框架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每层浇筑完砼后甲方支付乙方五万元工程款”。一审法院对该支付条款认定为每个阶段支付50000元,三个阶段共应支付150000元,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条款理解有误,认定本案事实错误。根据该条款协议和双方协商的内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时间为在主体框架四层、五层、屋面花架这三层每层的砼均被浇筑完成后共支付五万元。而一审法院在理解该协议内容时出现偏差,认为该约定系对三个阶段的分别约定,错误的认为每浇筑一层砼就向被上诉人支付五万元,过分加重了上诉人的前期付款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对方只是对如何付款有异议,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每完成一项即给我50000元,三个阶段完成后共应支付我150000元。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承包茌平金牛湖学校行政综合楼建设工程后,2020年3月4日,与原告签订《钢筋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茌平金牛湖学校行政综合楼建设工程中,现场钢筋制作、绑扎、安装、安放水泥垫块,二次结构、场内水平及垂直运输,现场清理,钢材到场的装卸等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总价款390000元,付款方式:2020年3月4日之前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0元工程款,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后,被告于3月5日支付原告150000元工程款,原告必须保证3月5日组织人员开始施工。主体框架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每层浇完砼后支付原告50000元工程款,剩余部分等二次结构完成,待主体验收后,内外墙抹灰完成,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其余时间不得以任何人和任何借口来支取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5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后,剩余140000元工程款,一直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
经法院向建设单位了解,茌平金牛湖学校行政综合楼验收尚未走完流程。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对《钢筋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合同第五条“主体框架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每层浇筑完砼后甲方支付乙方五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工程款”理解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应付150000元,实际只付了50000元,被告认为按约定共应付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法院认为,从词句看,主体框架列举了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按工程进度分为四层、五层、屋面花架三个阶段,每层浇筑完砼后支付五万元,应理解为每个阶段支付50000元,三个阶段共应支付150000元;从合同目的看,按工程具体进度分别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也符合交易习惯。因此,被告按约定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余款40000元按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结清。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工程是否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建工程,并且被告对其尚欠原告剩余14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经法院向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了解,验收尚未走完流程,因此,余款40000元,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欠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原告的此项请求在本案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欠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前,上诉人悦和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被上诉人***按照双方签订的《钢筋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上诉人悦和公司共计欠***140000元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和悦和公司对《钢筋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主体框架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每层浇筑完砼后甲方(即悦和公司)支付乙方(即***)五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工程款”的理解存在争议。***认为主体框架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每层浇筑完砼后,悦和公司应支付其150000元工程款,实际只付了50000元;悦和公司认为主体框架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每层浇筑完砼后,悦和公司共应支付***50000元。本院认为,从词句看,主体框架列举了四层、五层、屋面花架,按工程进度分为四层、五层、屋面花架三个阶段,每层浇筑完砼后支付五万元,应理解为每个阶段支付50000元,三个阶段共应支付150000元;从合同目的看,按工程具体进度分别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也符合交易习惯。因此,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前悦和公司还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100000元。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悦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鑫
审 判 员  孙久强
审 判 员  郭召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志新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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