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84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聊堂路铁西医院东临和泰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石振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顺心,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果,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