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81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保全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山东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石振峰,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3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崔洪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