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325号
原告:山东振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振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振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工程款)11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振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东营市城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10000元。
冻结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康树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