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322民初776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俊磊。
被告:***。
被告:山东振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俊磊、被告山东振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34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0日,原告***受雇于被告***,按照其指示在山东振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被告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工地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在运送水泥时,坠入3米深的沟槽,导致原告摔伤。被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工友***陪同前往临沂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天被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原告多次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三被告互相推诿。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山东振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我公司承包被告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劳务,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从来没有在该公司承包过劳务。我公司与原告不认识,被告***也不是我公司的雇员,对于原告起诉我公司,我公司认为一是没有事实依据二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我公司的诉讼主张。
被告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0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工地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坠入3米深的沟槽,致原告多发胸椎骨折、左锁骨骨折、右桡骨下端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原告伤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共花医疗费52490.43元,被告***支付医疗费1200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之损伤评定为8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45日,二次手术费约12000元。
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山东振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涉案工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有过错或该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工地上施工,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损失,以原告***、被告***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为宜。原告受伤后,被告***支付医疗费12000元,应从其赔偿数额中扣减。原告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原告的经济损失情况如下:医疗费52490.43元,误工费15118.5元(100.79×150),护理费6047.4元(100.79×60),营养费1350元(30×45),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24),二次手术费120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残疾赔偿金220734元(735780×0.3),以上合计310160.33元。原告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振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临沂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5112.23元(310160.33×70%-12000)。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闻振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丽悬